職業安全衛生法(108.5.15)第40條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災害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職業安全衛生法(108.5.15)第6條第一項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七、防止原料、...
職業安全衛生法(108.5.15)第6條第一項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八、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九、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十、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十一、防止水患、風災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十二、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十三、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十四、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
職業安全衛生法(108.5.15)第16條第一項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
職業安全衛生法(108.5.15)第37條第二項第一款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一、發生死亡災害。
A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一項。
B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第一項。
C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第一項。
D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第一項。
A、C、D均為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 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經通知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二、違反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二十 九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三、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給付工資而不給付。
58.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A)雇主僱用勞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