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c是錯在石板、鋼筋 已經附合於不動產上,由乙取得所有權,自然沒有權利瑕疵
而且本題沒有提到該房屋有使用上等瑕疵,所以也並非幸福所說是物之瑕疵擔保吧?
我國民法承攬僅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
他人不法侵害自己權利的行為,若符合民法第184條[1]則稱為侵權行為。
28.甲委託乙為自己建造房屋一棟,乙則盜取為丙所有值 200 萬元的石板、鋼筋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