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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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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下列各款文書中之何者,第三人無提出義務?
(A)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
(B)為當事人之利益而作者
(C)商業帳簿
(D)當事人依法律規定得請求閱覽者
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
106 年 - 106-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6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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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肥嘟嘟左衛門
幼兒園下 (2018/04/03)
第 348 條 關於第三人提出文書之義★,...
(內容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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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oahinnn
高一上 (2021/09/04)
第 344 條
下列各款文書,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
一、該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用者。
二、他造依法律規定,得請求交付或閱覽者。
三、為他造之利益而作者。
四、商業帳簿。
五、就與本件訴訟有關之事項所作者。
前項第五款之文書內容,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如予公開,有致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受重大損害之虞者,當事人得拒絕提出。但法院為判斷其有無拒絕提出之正當理由,必要時,得命其提出,並以不公開之方式行之。
第 348 條
關於第三人提出文書之義務,準用第三百零六條至第三百十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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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下列各款文書中之何者,第三人無提出義務? (A)當事人於訴訟程序中曾經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