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甲起訴主張乙積欠其貨款新臺幣 300 萬元,屢催不還,爰起訴請求乙給付該款..-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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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陳佳茵 大四下 (2022/03/07)
77-15I 參照。按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 何謂訴訟標的相同? 一、若前訴、後訴之請求為同一權力關係,則聲明之態樣,縱屬相反(如「積極確認之訴」與「消極確認之訴」),仍為同一事件。 二、「訴之聲明可以代用」,係指「前訴之聲明」可以包含「後訴之聲明」。 例如: 前訴為給付之訴,後訴為確認之訴,因「前訴之聲明」可以包含「後訴之聲明」,故二者屬同一事件。 但若前訴為確認之訴,後訴為給付之訴,因確認之訴縱使勝訴,無執行力,無法使該債權實現。所以「前訴之聲明」無法包含「後訴之聲明」,及二者的訴之聲明不能代用。因此,二者不屬於同一事件。 參見三民輔考 司法四等 民事訴訟法概要 第82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