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
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現為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59.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機關為: (A)民事法院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