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二分之一。
(B)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三分之一。
(C)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且不得少於十日。
(D)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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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5), C(18), D(102), E(0) #662357

詳解 (共 4 筆)

#2412061

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合稱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1.  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

2.  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

3.  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十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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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9841
第 43 條第1項
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選擇性招標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者,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請求釋疑期限,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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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8021
釋疑,四一,四分之一等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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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3366
細則第43條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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