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何種事項尚須當事人舉證證明? (A)法官基於個人關係而明確知悉之事實(..-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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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len Chen 大二下 (2013/03/19)
第 278 條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 實有辯論之機會。第 281 條法律上推定之事實無反證者,無庸舉證。第 279 條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 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 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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