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 下列何種事項尚須當事人舉證證明?
(A)法官基於個人關係而明確知悉之事實
(B)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之事實
(C)當事人自認之事實
(D)法律上推定之事實無反證者


答案:A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Ellen Chen 大二下 (2013/03/19)
第 278 條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 實有辯論之機會。第 281 條法律上推定之事實無反證者,無庸舉證。第 279 條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 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 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看完整詳解
6F
一步一腳印 高一下 (2014/06/09)
「自認」講的是,承認他造不利於已的事實,所以自已(當事人)不用再舉證。
7F
b1997 國二下 (2014/08/03)
D推定事實如果是對當事人不利,當事人還是可以舉反證吧
8F
SunnyLO 研一下 (2015/07/23)

278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

  前項事實,雖非當事人提出者,亦得斟酌之。但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其事實有辯論之機會。

279條(舉證責任之例外2~自認)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280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281 法律上推定之事實無反證者,無庸舉證。

282條(舉證責任之例外5~事實之推定)         法院得依已明瞭之事實,推定應證事實之真偽。

6 下列何種事項尚須當事人舉證證明? (A)法官基於個人關係而明確知悉之事實(..-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