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2項: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A)產壽險皆適用 錯,人身保險併無代位權之適用,因代位權之客體限於財產權(1.一身專屬性2.人身無價,不會有被保險人不當得利之問題)(B)代位權所得請求之數額為被保險人因第三人所受之損失數額 →錯,代位權請求之數額,以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後段)
(C)保險人於理賠之前後皆可行使代位權 →錯,理賠後始可...
(C)保險人於理賠之前後皆可行使代位權 →錯,理賠後始可行使代位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前段)(D)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 →正確,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除非出於故意,否則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2項), 因被保險人與「共同生活之家屬或受僱人」通常有一致利害關係。
6 下列關於保險代位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產壽險皆適用 (B)代位權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