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關於公務員懲戒審議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懲戒法庭應將移送書繕..-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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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 Han Wan 國三下 (2012/12/23)
第廿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收受移送案件後,(A)應將移送書繕本送達被付懲戒人,(B) 並命其於指定期間內提出申辯書,必要時得通知被付懲戒人到場申辯。(C)被付懲戒人.....看完整詳解 |
3F Punch 高一下 (2016/12/16)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公布 原公懲法: 第二十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收受移送案件後,應將移送書繕本送達被付懲戒人,並命其於指定期間內提出申辯書,必要時得通知被付懲戒人到場申辯。 被付懲戒人得聲請閱覽及抄錄卷證。 第二十一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案件,依職權自行調查之,並得囑託其他機關調查。受託機關應將調查情形以書面答覆,並應附具有關資料或調查筆錄。 現行公懲法: 第三十七條 公務員懲戒委 員會合議庭收受移送案件後,(A)應將移送書繕本送達被付懲戒人,(B)並命其於十日內提出答辯書。但應為免議或不受理之判決者, 不在此限。 言詞辯論期日,距移送書之送達,至少應有十日為就審期間。但有急迫...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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