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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三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以下那一行為不屬於立法委員之言論免責權所保障的範圍?
(A) 立法委員於委員會的發言
(B) 立法委員於立法院所舉辦之公聽會的發言
(C) 立法委員於總質詢時掌摑備詢官員之行為
(D) 院會中之表決行為


答案:C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Ringin 高三上 (2013/01/31)
釋字435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立法委員得藉此保障,於無所瞻顧及無溝通障礙之情境下,暢所欲言,充分表達民意,反映多元社會之不同理念,形成多數意見,以符代議民主制度理性決策之要求,並善盡監督政府之職責。故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立法委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其中所謂對院外不負責任,係指立法委員不因行使職權所為之言論及表.....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貓奴老爹 大三下 (2013/06/08)
掌摑:打一巴掌
4F
derek801204 小五下 (2018/02/08)

掌摑(肢體動作):現行犯

掌摑,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

5F
derek801204 小五下 (2018/02/08)

屬於立法委員之言論免責權所保障的範圍:
立法委員於委員會的發言 
立法委員於立法院所舉辦之公聽會的發言 
立法委員於總質詢時備詢官員之發言
院會中之表決行為 

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以下那一行為不屬於立法委員之言論免責權所保障的範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