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無複保險的適用
釋字第 576 號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但維護公益,可限制。
惟人身保險契約,並非為填補被保險人財產上的損害,亦不生類如財產保險之保險金額是否超過保險標的價值的問題,自不受保險法關於複保險相關規定之限制。
上述的複保險: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兩個以上的保險公司分別訂立兩個以上保險契約的行為,且於同一保險期間內發生效力。
6 依司法院釋字第 576 號解釋之見解,下列何者無複保險之適用? (A)火..-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