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無須施工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合格後,發給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變更使用文件;其須施工者,發給同意變更文件,並核定施工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申請人因故未能於施工期限內施工完竣時,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無須施工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合格後,發給變更使用執照或核准變更使用文件。其須施工者,發給同意變更文件,並核定施工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申請人因故未能於施工期限內施工完竣時,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其同意變更文件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
6 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規定,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