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據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不包括下列何者? (A)所有權人 (..-阿摩線上測驗
2F 重複學習,方可千錘百鍊。 國三下 (2022/11/11)
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 1.所有人: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 2.典權人: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 3.共有人: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 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
3F cynthia731019 高三下 (2024/05/31)
房屋稅 第 4 條(納稅義務人)
Ⅰ 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向該使用權人徵收之;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徵收之,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Ⅱ 前項代繳之房屋稅,在其應負擔部分以外之稅款,對於其他共有人有求償權。
Ⅲ 第一項所有人、使用權人或典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如屬出租,應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Ⅳ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之;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之。
Ⅴ 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二人以上者,準用第一項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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