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何人所負侵權責任非為推定過失責任? (A)動力車輛駕駛人..-阿摩線上測驗
3F createchiang 國二下 (2015/12/04)
所謂推定過失責任(又稱中間責任),為介於過失責任與無過失責任間之一種責任類型。中間責任先推定加害人有過失,而加害人就其無過失負舉證責任,為舉證責任之倒置。例如依民法187條1項規定,法定代理人之負賠償責任,並不以故意過失為積極要件,近似無過失責任。然依同條第2項規定,法定代理人又可舉證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監督之疏懈與損害之發生無因果關係,以求免責,則近似過失責任(陳猷龍,民法債編總論,p83)。故民法187條1項2項之規定為中間責任適例也。再者如民法191條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亦屬中間責任之責任類型。 |
4F createchiang 國二下 (2015/12/04)
第189條(定作人之責任)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91條之1(商品製造人之責任)
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商品製造人,謂商品之生產、製造、加工業者。其在商品上附加標章或其他文字、符號,足以表彰係其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者,視為商品製造人。 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與其說明書或廣告內容不符者,視為有欠缺...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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