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小文時常遭父親毆打虐待,經鄰居報警偵辦後,小文的父親被移送法辦。依據我國的法律規定,那一個機關可以判決小文父親停止行使親權?
(A)警察局
(B)社會局
(C)檢察署
(D)各級法院
統計: A(45), B(240), C(56), D(9804), E(0) #142748
詳解 (共 8 筆)
民法第1090條規定:「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選錯應該是因為這個
各級法院??
家暴防治法
管轄法院:事件受理時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
各級包含有地方 高等 最高法院
有更懂的人來說明一下 這個各級是怎麼回事嗎? 謝謝
先當作題目錯誤處理
難道還考慮上訴問題?
判決停止行使親權>法院
民法第1090條規定:「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聲請緊急保護令>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2 條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
(0191203 制定)
民法
第 1090 條
父母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其最近尊親屬或親屬會議,得糾正之;糾正無效時,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0960504 修正)
民法
第 1090 條
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理由
一、原條文規定親權濫用時之糾正制度,於實際運作時難以發揮其功能,爰予刪除。
二、又為維護子女之權益,於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子女之權利時(例如積極的施以虐待或消極的不盡其為父母之義務等),參酌本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明定父母之另一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得向法院請求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而法院處理具體家事事件時,如認有必要,亦得依職權宣告,以保護未成年子女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