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規定:
1.以申報戶為扣除單位,包含納稅義務人本人、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及其受扶養親屬。
2.以新台幣27萬元為上限金額。
3.儲蓄投資內容可包括:
(1)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
(2)債券(包含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利息
(3)儲蓄性質信託投資基金之收益
6 張小明與妻合併申報 94 年所得稅,申報扶養親屬長子,94 年利息收入為張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