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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憲法所賦予公民的參政權,下列何者為「對事」的公共選擇權?
(A)選舉權與罷免權
(B)創制權與複決權
(C)選舉權與創制權
(D)複決權與罷免權


答案:B
難度: 簡單
1F
益子 國三下 (2017/09/07)

創制與複決權的意義

創制與複決權兩者作為人民「直接立法」之方式,創制權屬於「積極的直接立法權」,由人民取代議會制性法規,直接透過投票之方式創設中央或地方的法規,而依據人民所提之法規內容,可劃分為「原則創制」、「草案創制」兩者,而大多數國家則傾向依原則創制。複決權則屬於「消極的直接立法」,當人民反對由立法機關或制憲機關所通過之法律案時,則以投票方式決定該法案是否作為法律或憲法,而複決權亦可簡單劃分為「任擇複決」與「強制複決」等兩類,任擇複決係指公民或相關有權機關要求時,交付複決之情形,而強制複決則是指由議會通過之法案仍須經人民複決才能有效成立。在直接立法的國家,對於普通法案傾向任擇複決,因其目的在於補救立法機關立法上的失當。簡單來說,複決權係指人民依據投票之方式表達其意見,決定是否同意議會所通過之法案。而複決權又與創制權相輔相成,此兩類權利又被稱為「公民投票權」,公民投票法實為一創制權與複決權之實現。

6 憲法所賦予公民的參政權,下列何者為「對事」的公共選擇權? (A)選舉權與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