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不能核發採血的鑑定許可書?
刑事訴訟法
第 205-2 條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6 有關司法警察於刑事訴訟法第 205 條之 2 所規定之權限敘述,何者錯誤?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