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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偵查學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 有關司法警察於刑事訴訟法第 205 條之 2 所規定之權限敘述,何者錯誤?
(A)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犯罪嫌疑人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B)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得違反犯罪嫌疑人之 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
(C)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 疑人或被告之意思,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
(D)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犯罪嫌疑人之血液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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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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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ji791030 高三上 (2016/02/03)
採取血液須法官.....看完整詳解
4F
marsa1314 高一下 (2018/05/27)


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採取分泌n物、排泄物、血液、毛髮或其他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並得採取指紋、腳n印、聲調、筆跡、照相或其他相類之行為。n前項處分,應於第二百零四條之一第二項許可書中載明。

檢察官不能核發採血的鑑定許可書?

5F
大四下 (2021/07/05)
血液要法官同意並由醫護人員採

6F
111行政三等上榜 高三上 (2022/03/27)

刑事訴訟法

第 205-2 條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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