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非現行法
現行條文第六條(拒絕或逃避人員物品運輸工具檢查之處罰)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第四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100年11月23日公布修正前原條文--第六條
違反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入出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已刪除】6 海巡機關人員於領海內執行查緝走私任務時,發現我國籍漁船(船長甲)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