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79:「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物權行為特性-無因性:已經生效的物權行為,不會因為它的原因行為(債權行為)的無效而無效。
(A)甲向乙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X)→所有權為乙(B)甲向乙請求不當得利,返還A書(O)→正確(C)甲向乙請求所有物(A書)返還(X)→所有權為乙,甲無資格要求乙返還A書(D)甲不得向乙作任何請求(X)→乙取得A書欠缺法律上原因(因買賣契約已無效),故甲可依§179(不當得利)請求乙返還A書
將A書出售後,已失去所有權,因此不得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或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又因為買賣契約無效,導致無法律上原因而獲得利益,因此得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另外補充,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效力互不影響,不會因為債權行為無效,就導致物權行為無效
6 甲出售A書給乙,並已交付。其後發現該買賣契約無效,甲該如何?(A)甲向乙請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