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向乙購買房屋一間,雙方約定房屋過戶後次日甲應給付剩餘款項,但甲並未依約付款,乙得如何主張其權利:
(A)立刻解除契約
(B)終止契約
(C)定期催告
(D)撤銷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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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53), C(910), D(71), E(0) #653729
統計: A(53), B(53), C(910), D(71), E(0) #653729
詳解 (共 8 筆)
#1138383
第254條(非定期行為給付遲延之解除契約)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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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8384
第229條(給付期限與債務人之給付遲延)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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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7150
§254 遲延給付催告履行與解除契約
基於甲之給付遲延,乙可以在催告(C 正確)未果後(A錯誤,無法立刻),解除契約(B、D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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