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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6 甲將所有之古董花瓶以 100 萬元出售予乙,並約定一週後於乙之住處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就此契約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於應交付日攜帶該花瓶赴乙住處,乙藉故避不見面,甲即得因此解除與乙之契約
(B)甲於應交付日攜帶該花瓶赴乙住處,因乙未依約準備價金,甲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免除自己之債務
(C)於清償期前,因地震致甲住處房屋倒塌,花瓶亦因而毀損,甲因此得免除給付該花瓶之義務
(D)應交付當日,甲命其受僱人丙攜該花瓶赴乙處,途中因丙駕車不慎發生車禍致花瓶毀損,其因非甲之過失,甲仍得請求乙支付價金


答案:C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黃依依 國二上 (2014/02/26)
255條(A)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約定一周),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乙)者,他方(甲)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264條(B) 因契約(花瓶買賣)互負債務者,於他方(乙)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甲)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看完整詳解
10F
k97 國二下 (201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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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4 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 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11F
sweet70906 國二上 (2015/10/13)
筆記:6F  感謝~
12F
體能一定要過 小四上 (2017/04/18)

如果說 A對的話,一次給付遲延就解除契約,感覺有點來硬的,感覺不是法律那種不強人所難的精神?XD
我覺得A要訂正的話應該是看254條

6 甲將所有之古董花瓶以 100 萬元出售予乙,並約定一週後於乙之住處一手交錢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