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為讓小孩上明星國中,路過乙家,見乙家位於明星學區,乃於 5 月 1 日寫信..-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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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sabrina 國三下 (2015/07/09)
白話文的解釋.... 第95條第一項(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 本條的意思是要撤回要約,其通知必需在要約達到之前或同時達到契約相對人,否則,要約已具有不可撤回性。要約形式拘束力若被排除,要約撤回通知,應在承諾通知到達之前或同時達到,否則,契約成立,更不得撤回。 【註:要約生效後,在承諾期限內,要約人不得將要約撤回或變更,是為要約形式拘束力】 再看 第162條(撤回要約通知之遲到)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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