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其管轄區內之土地,得斟酌地方經濟情形,依其性質及使用之種類,為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並禁止在分割。
6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對轄區內土地,為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請問其應斟酌之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