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 29 條車站外兩毗鄰軌道之中心線距離,軌距1067公厘者,應在3.7公尺以上,三線以上並列之軌道,其中心線距離之一,應在4公尺以上。車站內兩毗鄰軌道之中心線距離,軌距1067公厘者,應在3.7公尺以上,貨物裝卸線與相鄰之側線及存車線相互間,其中心線距離,得縮小至3.4公尺。軌距762公厘者,可縮減至3.3公尺。前兩項之中心線距離,在正線上曲線部分之加寬度,應為「建築界限」曲線加寬度規定之2倍以上。側線上之曲線半徑,小於300公尺時,其中心線距離,得酌予加寬。
6 臺鐵規定兩毗鄰軌道之中心線距離,在正線上曲線部分之加寬度,應為「建築界限」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