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行政訴訟法規定,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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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0/05/15)
《行政訴訟法》第284條第1項:「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 參考資料: 1. 《行政訴訟法》,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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