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詐欺集團的甲發出中獎通知簡訊,通知乙等人持金融卡到提款機操作,但乙等未予理會..-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Gison(108警特上榜 國一上 (2019/06/18)
絕不販賣!若有開啟請通知! (A)無罪 現以詐欺罪構成要件來解釋,施用詐術、陷於錯誤、處分財產、受有損害且行為屬於貫穿的因果關係。 以下學說角度分析~ 依提示,若採取「形式客觀說」,甲發出簡訊的行為屬於施用詐術,惟乙不以為意沒有受騙,但甲詐騙行為業已著手,未遂成立。 若採取「主客觀混合說」,甲已放任因果流程運行,意指施用簡訊詐騙的行為,若乙上當將個資傳送出去,即有很大的可能受害,惟乙沒有受騙,未遂成立。 上述兩說實務採取相同見解,即如有「施用詐術」即屬著手行為,至少未遂。實務見解參考下方回文~ 但爭議點在於,若是採取「實質客觀說」,意指法益危險的迫切性,本題並沒有任何迫切的危害,乙也沒有因此受騙上當,則不成立犯罪。 但選擇題多偏重實務見解,建議學說部分為次要選擇。 (B)加.....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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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棒! 小一上 (2021/07/05)
第 339-4 條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 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339-1「不正利用收費設備詐欺罪」之「不正方法」,係指行為人在正常使用收費設備之範圍內,以類似於詐欺之不正當方法為之,始能成立。例如,行為人以偽幣或代幣投入收費設備(如自動販賣機)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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