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職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得對法院確定終局..-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29F Ren.Zheng 國一上 (2022/04/21)
(A)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
(C) J725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法院不得以該法另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 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得提起再審之訴之規定,並不排除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經本院解釋為牴觸憲法而宣告定期之情形。 |
3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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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F 想養狗狗 (113消特) 高二下 (2024/03/22)
補充(D)選項:大法官解釋憲法時,非憲法第 80 條所稱之法官(錯)
法官法 第2條(法官之定義範圍)
本法所稱法官,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司法院大法官。
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三、各法院法官。
前項第三款所稱之法官,除有特別規定外,包括試署法官、候補法官。
本法所稱法院及院長,除有特別規定外,包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及其委員長。
本法所稱司法行政人員,指於司法院及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辦理行政事項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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