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罷免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辦理
(B)為落實政治參與權,軍公教人員均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C)政黨及候選人不得接受外國團體或法人捐贈競選經費,但外國個人則不在此限
(D)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只要於投票監票時保持中立,得為候選人站台或造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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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13), B(223), C(833), D(178), E(0) #1788771

詳解 (共 10 筆)

#2799553

第 6 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省 (市 ) 、縣 (市) 選舉委員會辦理之。但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之提議、提出及 副總統之缺位補選,由立法院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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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0405
(A)  第 6 條總統、副總統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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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4873

補充B

第 27 條 下列人員不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一 現役軍人。 
二 辦理選舉事務人員。 
三 具有外國國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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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5975


得捐贈政治獻金者,以下列各款以外之個人、政黨、人民團體及營利事業為限:

一、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

二、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 間之廠商。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

四、宗教團體。

五、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但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 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

六、未具有選舉權之人。

七、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八、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九、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 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十、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

十一、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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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7167

A: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6條

B: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7

C: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7款

D: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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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9292
(A)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由中央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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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7047
(C)政治獻金法第 7 條第 1 項得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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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4709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六條(選舉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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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7155
政治獻金法第7條一、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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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1745

13.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機關為:
(A)最高法院
(B)司法院大法官
(C)中央選舉委員會
(D)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

地特三等◆法學知識95 年 - 9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3162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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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814966
未解鎖
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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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74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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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1A總統、副總統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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