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替代役役男經核定傷病停役,其傷病經治療後,均應予以回役,補服未服完之役期。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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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10), C(0), D(0), E(0) #1641247
統計: A(12), B(10), C(0), D(0), E(0) #1641247
詳解 (共 3 筆)
#5922259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10 條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服替代役,稱為停役:
一、經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者。
二、傷病經鑑定不堪服役者。
三、經通緝、羈押,或經觀察勒戒或宣告徒刑、拘役確定在執行中者。
四、受保安處分、強制戒治、感訓處分、安置輔導處分或感化教育處分裁判確定,在執行中者。但受保護管束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擅離替代役職役累計逾七日者。
六、失蹤逾三個月者。
前項停役期間,不算入替代役役期。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傷病停役檢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服替代役,稱為停役:
一、經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者。
二、傷病經鑑定不堪服役者。
三、經通緝、羈押,或經觀察勒戒或宣告徒刑、拘役確定在執行中者。
四、受保安處分、強制戒治、感訓處分、安置輔導處分或感化教育處分裁判確定,在執行中者。但受保護管束之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擅離替代役職役累計逾七日者。
六、失蹤逾三個月者。
前項停役期間,不算入替代役役期。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傷病停役檢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停役替代役役男免予回役作業規定
停役替代役役男於停役原因消滅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回役:(一) 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停役。
(二) 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停役,回役後應補服現
役之役期未達一百日。但因擅離職役停役者,不在此限。
(三) 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停役,回役後應補服現役之役期
未達一百日或因執行公務失蹤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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