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法(民國 103 年 07 月 16 日)
第 20-1 條:負責主持經營藥局之藥師,應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醫療機構聘藥師提供藥事服務者,其藥師至少應有一人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
6.下列有關藥師業務及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A)負責主持經營藥局藥師,應有一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
---->2年 (B)藥師應在其作業處所標示受理調劑作業時間 (C)藥師應在其作業處所標示藥師證書
---->標示受理調劑作業時間及佩戴藥師執業執照(D)診所藥師至少應有二人具一年以上實際調劑執業經驗,始得提供藥品調劑服務
---->一人具兩年以上調劑執業經驗
(C) 應該是要標示藥師執業執照、調劑作業時間及配戴藥師執業執照
9.藥師執行調劑業務,應在其作業處所標示之項目,包括下列那些?①藥師證書 ②藥師執業執照 ③受理調劑作業時間 ④不在時應標示暫停受理調劑(A)僅①(B)僅①②(C)①②③(D)②③④
6.下列有關藥師業務及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A)負責主持經營藥局藥師,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