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第十三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
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
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統一訂定之。
6.依教師法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期限,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