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刑法第15條第2項不純正不作為犯之保證人地位,依據學理說明所指為何?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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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維剛(108警察上榜) 高三下 (2019/04/12)
15I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15II: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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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113高考人事-兼職考生拚 高三上 (2021/07/18)
刑法§15(不作為犯)=不純正不作為犯之共同要件
Ⅰ: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結果出現),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保證人地位),能防止而不防止者(作為可能性+不為期待的行為),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不作為與作為等價)。 《危險前行為》 Ⅱ :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C,自引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解釋「保證人地位」)。 (一)作為與不作為之區分 1.以『刑法評價之重點』區分:社會事實在刑法判斷上重點究竟在何處,而做決定 2.風險關係說:以行為人是否製造風險,作為評價之標準 (二)純正「不作為』犯:(VS純正"作為犯",Eg.刑法§168偽證罪、§237重婚罪) 1.定義:指不法構成要件之明定構成要件行為係「不作為」,行為人唯有以「不作為...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