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支援服務,其服務內容應於開學後(A)一週 (B..-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Huei-Sin Jhu 大三下 (2012/03/16)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所定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支援服務,應由各級學校指定 專責單位辦理。其服務內.....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4F 要加油,你也會考上! 高一下 (2014/06/03)
名 稱特殊教育法 英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第 33 條 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 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教育輔助器材。 二、適性教材。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復健服務。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校園無障礙環境。 七、其他支持服務。 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項 第一款至第五款服務。 前二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 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 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第一項、第四項之服務。 第 46 條 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 務。 前項所定支持服務,其經費及資源由各級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辦理。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參與學校 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推動。 102年特教法只有提到這邊
細則則是沒有家庭支援服務相關的條文喔~
所以這應該是舊法~~(吧?!) |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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