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甲於強盜時又當場殺人、放火,依司法實務見解,應成立何罪? (A)強盜殺人結合..-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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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9/09/11)
(A)強盜殺人結合罪及放火罪(O;結合罪擇一重者) 裁判案由:盜匪 裁判日期:民國 82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要旨:強劫而故意殺人及放火,法律雖均有結合犯之規定,但其強劫之基礎行為只有一個,僅能就情節較重者擇一成立結合犯。而殺人雖屬未遂,但人之生命法益重於財產法益,且單純殺人之法定刑亦較放火罪之法定刑為重,
依犯罪情節,應論以情節較重之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項第六款之強劫而故意殺人未遂罪。而放火意在殺被害人,對被害人身上之棉被等處直接點火,乃一行為同時觸犯殺人及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放火二罪,為想像競合關係。對放火罪部分自不另論處,又持有手槍部分,與強劫而故意殺人未遂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強劫而故意殺人未遂罪處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