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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票據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可以向在票據上簽名背書者,請求給付票款的權利,稱為:
(A)付款請求權
(B)利益償還請求權
(C)追索權
(D)補償請求權


答案:C
難度: 困難
最佳解!
王昱仁 大一上 (2010/11/25)
相同點:在於兩者皆為票據的請求權。 不同點:於行使的對象不同。 付款請求權:對付款人的付款請求權,即執票人可以向發票人或銀行請求付款(行使付款請求權)。 追索權:付款人以外的追索權。乃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或有其他法定原因發生.....看完整詳解
4F
黃駿縢 高一上 (2012/10/10)
第 85 條票據法
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雖在到期日前,執票人亦得行使前項權利: 一、匯票不獲承兌時。 二、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 三、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時。
5F
喵喵 大一上 (2014/11/11)
謝3F的整理
6F
Esther 大四下 (2022/11/16)
補充
https://www.ting-wen.com/file/courseview/18-1H票據法.pdf

6.票據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可以向在票據上簽名背書者,請求給付票款的權利,稱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