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關於假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三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
(B)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算入刑期內
(C)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D)有期徒刑執行未滿一年者,不得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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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17), C(402), D(77), E(0) #3414339

詳解 (共 3 筆)

#6420177
假釋之例外:77/02.01~03款
 不得假釋~ 1 .刑期太短。 2. 人太可惡。 3.太危險,變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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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短、太壞、太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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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9582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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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3952
(A)錯誤不一定撤銷。 根據刑法第 78 條,假釋中故意更犯罪,受**「逾 6 個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若僅受 3 個月宣告,屬於「得」撤銷(視情況),而非「必」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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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錯誤不算入。 根據刑法第 79 條第 2 項,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白話來說,假釋期間在外面跑的日子,不能折抵原本要坐的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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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正確法條明文。 根據刑法第 79 條第 1 項,無期徒刑假釋後滿 20 年(有期徒刑則為所餘刑期)未經撤銷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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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錯誤門檻不同。 根據刑法第 77 條第 1 項,有期徒刑假釋的門檻是:執行逾二分之一(累犯為三分之二),且**「執行至少 6 個月」**。並非執行未滿一年不得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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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812114
未解鎖
6.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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