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4 月 18 日
第 11 條
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
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應以可供存證查核之方式送達其措施於申訴人者,以該送達之日為知悉日。
6. 教師若是認為學校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個人權益時,得提出申訴。教師提起申訴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