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有關火災原因之鑑定,下列何者正確?
(A)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應於火災發生後 30 日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至 60 日。
(B)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調查、鑑定火災原因,得派員進入有關場所勘查及採取、保存相關 證物,惟不得向有關人員查詢。
(C)火災現場在未調查鑑定前,應保持完整,必要時得予封鎖。
(D)為保障社會大眾知的權利,得開放媒體進入現場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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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3), C(151), D(4), E(0) #2415351

詳解 (共 1 筆)

#4330449
(一)火災調查、鑑定(消防法第26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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