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鑑定留置,為刑事訴訟上之限制相對人之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措施,務必嚴格遵守法..-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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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hua 小一上 (2021/10/14)
刑事訴訟203: 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於必要時,得使鑑定人於法院外為鑑定(B)。 前項情形,得將關於鑑定之物,交付鑑定人。 因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得預定七日以下之期間(A),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B)(C) 刑事訴訟203-1: 前條第三項情形,應用鑑定留置票。但經拘提、逮捕到場,其期間未逾二十四小時者,不在此限。(C) 鑑定留置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 二、案由。 三、應鑑定事項。 四、應留置之處所及預定之期間。 五、如不服鑑定留置之救濟方法。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鑑定留置票準用之。 鑑定留置票,由法官簽名(A)。檢察官認有鑑定留置必要時,向法院聲請簽發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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