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十六條規定。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命其回收、銷毀而不遵行。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為禁止其製造、販賣、輸入 或輸出之公告。違反前項規定,其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得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之。
原本題目:6. 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罰鍰最高可處(A)十五萬元(B)二十萬元(C)九十萬元(D)一百萬元。 修改成為6. 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罰鍰最高可處(A)十五萬元(B)二十萬元(C)九十萬元(D)一百萬元。
6. 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之罰鍰最高可處(A)十五萬元(B)二十萬元(C)九十萬元..-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