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應對原告作敗訴判...
第380條(和解之效力與繼續審判之請求)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下略)
第263條(訴之撤回效力)
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
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第384條(捨棄‧認諾判決)
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
60 下列選項之敘述,何者錯誤? (A)訴訟上和解成立者,法院不得為本案判決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