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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60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5 條規定,該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欲依法成立管理委員 會,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何人擔任召集人?
(A)由使用執照所登載之起造人為召集人
(B)由區分所有權所占比例最高者擔任召集人
(C)由二名以上區分所有權人簽署,請求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D)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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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F
張宇廷 高三上 (2020/03/25)

#55

<☆ ☆☆☆☆☆="☆☆☆☆☆:☆☆☆(51,5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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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jennifer 國一上 (2021/08/0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5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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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CHING 高三上 (2023/08/28)

第 55 條 
1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並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60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5 條規定,該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