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收他人之郵件,故意不返還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法規名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第 39 條
誤收他人之郵件,故意不返還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61誤收他人之郵件,故意不返還者: (A)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B)處新臺幣二千..-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