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住居於台北市之公務員某甲,於桃園市將其職務上持有之國防秘密,洩漏交付予住居..-阿摩線上測驗
2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7/26)
第二章 外患罪 刑法 第 109 條 (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罪)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 110 條 (公務員過失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罪)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過失而洩漏或交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