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所得稅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
第 17-3 條
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
一月一日起取得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不適用第十七條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第三小目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
61 個人取得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自何時開始不適用綜合所得稅儲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