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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61 我國大法官會議曾解釋指出「警察實施臨檢勤務,必須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不可以不顧時間、地點,任意或隨機臨檢」。這項解釋的目的,在於保障下列哪一項自由?
(A)集會自由
(B)居住自由
(C)遷徙自由
(D)人身自由


答案:D
難度: 非常簡單
1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4/04/16)

● 釋字第535號

 

警察勤務條例實施臨檢之規定違憲?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既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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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我國大法官會議曾解釋指出「警察實施臨檢勤務,必須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