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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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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設住所於高雄市,生育未成年子丙,後來甲因工作被調職至嘉義市。甲平日租屋 居住於嘉義市,乙與丙仍居住高雄市,甲、乙兩人感情不睦。甲常攜丙至嘉義市同住,乙每至嘉義市接回丙時,甲、乙二人屢屢當場發生口角、相互辱罵。嗣甲認為其多次於嘉義市遭乙辱罵,兩人間有難以繼續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訴請法院判決離婚(下稱離婚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嘉義地方法院就此離婚事件有管轄權
(B)乙有意主張其於過去二年間為甲代墊之家庭生活費時,縱使經兩造合意亦不得請求法院合併於離婚事件為審理裁判
(C)在離婚事件之本案審理過程,法院經調查證據並使兩造辯論後,形成心證認為甲與乙之婚姻有無效之事實時,得直接判決確認甲與乙之婚姻為無效
(D)於離婚事件審理中,乙另請求甲自離婚之裁判確定日起至丙成年之日止,按月給付丙扶養費 5,000元,法院經審理後,形成心證認為應按月給付扶養費 10,000 元,始能達成扶養之目的時,應先經乙變更其聲明之意旨,否則法院不得以該心證為基礎下該項內容之裁判
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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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 - 105-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54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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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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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好運柴犬
高一下 (2021/08/28)
(a)「甲多次於嘉義市遭乙辱罵」,這是離婚之訴之原因事實,依照家事事件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嘉義地方法院有管轄權(b)依照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2項第2款,離婚事件屬於家事「訴訟」事件;依照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8款,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代墊扶養費應屬本款(參105台簡抗4裁定),屬於家事「非訟」事件,兩者基礎事實具有相牽連關係,「要不是因為離婚,何必要請求代墊扶養費呢」,依照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一項可以合併審判,不受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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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Robert
幼兒園下 (2017/07/15)
家事事件法第52條第1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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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設住所於高雄市,生育未成年子丙,後來甲因工作被調職至嘉義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