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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國家賠償法》的制定係為落實《憲法》第24條的規定,因此,該法第3條第1項明示: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請問:該條款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係採下列何者?
(A)過失責任
(B)中間責任
(C)無過失責任
(D)推定過失責任
教甄◆公民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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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 - 102年新北市國中教師甄選公民科試題#16620
答案:
C
難度:
適中
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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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0 )
1F
jenny
國一上 (2015/05/03)
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由此可知對於公有公共設施而言,此種不問公務員的過失與否,縱使無故意或過失,只要有本法第3條之原因,致造成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失之情事發生,國家即應負賠償責任,顯示本法有關公有公共設施方面係採「無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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