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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憲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1.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妻應以夫之住所為住所之規定,違反下列何種基本權保障的意旨?
(A)遷徙自由
(B)居住自由
(C)男女平等
(D)階級平等


答案:C
難度: 非常簡單
3F
群凱徐 高三上 (2010/05/15)

釋字第 452

解釋文

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條規定,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但約定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或妻以贅夫之住所為住所者,從其約定。本條但書規定,雖賦予夫妻雙方約定住所之機會,惟如夫或贅夫之妻拒絕為約定或雙方協議不成時,即須以其一方設定之住所為住所。上開法律未能兼顧他方選擇住所及具體個案之特殊情況,與憲法上平等及比例原則尚有未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中華民國憲法

7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4F
國文都沒範圍,真是好樣的! 高一下 (2017/11/29)

94年原住民四等考試綜合知識測驗第 13 題,略述如下: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之規定,係違反:性別平等。

但是,94年地方政府四等特考的此題,卻給考生申訴通過,

認為 (B)居住自由,也是對的?

若是將理由書一起拉進來看,答案 (B)居住自由,是有在理由書中提到。

此外,此考題如果是只想考解釋文的內容,

那 (B)居住自由也是對的,似乎不太恰當?

5F
鑑識情趣蛋 高三下 (2021/03/30)
釋字第 452 號
解釋文
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條規定,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但約定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或妻以贅夫之住所為住所者,從其約定。本條但書規定,雖賦予夫妻雙方約定住所之機會,惟如夫或贅夫之妻拒絕為約定或雙方協議不成時,即須以其一方設定之住所為住所。上開法律未能兼顧他方選擇住所及具體個案之特殊情況,與憲法上平等及比例原則尚有未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61.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妻應以夫之住所為住所之規定,違反下列何種基本權保障的..-阿摩線上測驗